月嫂服务合同集合15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月嫂服务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月嫂服务合同1甲方(用户):
乙方(家政服务公司):
丙方(月嫂服务员):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协商签订本服务合同。甲、乙、丙三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以确保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一条:服务时间
1、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根据产妇实际生产时间可适当提前或推迟,但服务时间为 天)。
2、由于丙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24小时对母婴进行护理,为丙方健康考虑,甲方应按排乙方休息 天。
3、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如果需要丙方适当延长服务时间,具体延长时间与工资可由甲、乙、丙三方协商。
第二条:服务费
1、订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元、预付服务佣金 元;丙方向乙方支付服务押金 元。
2、丙方上户开始工作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服务佣金 元。
3、因甲方原因不再接受服务的,乙方扣除甲方违约金 元,其余金额退还给甲方,同时支付给丙方服务违约金 元。
4、因丙方原因,不同按时提供服务的,如乙方能及时安排让甲方满意的服务人员,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 元,同时扣除丙方服务押金 元;如乙方未能及时安排服务人员,乙方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元,同时扣除丙方违约金 元。
5、服务结束时,根据实际服务天数进行结算,服务佣金按服务天数进行多退少补。
第三条:服务场所: 。
第四条:服务内容
1、产妇:
1) 产妇的生活护理,协助产妇进行个人卫生清洁,做好会阴冲洗及伤口护理,帮产妇擦身,观察恶露;
2) 产妇的乳房护理,月嫂需依据自己的经验帮助产妇通乳,解决乳房胀痛,教会产妇如何清洁乳房和双手后挤奶或进行乳房按摩,教会产妇正确的哺喂姿势,指导产妇实行母乳喂养、按需哺喂;
3) 制作产妇的营养餐和催乳汤水,平衡营养,促进产后康复及乳汁分泌;
4) 为产妇绑绷带,指导产妇做产后恢复操,促进子宫复原、恶露排出并帮助产妇体型的复原;
5) 经常与产妇交流育儿心得,打破产妇对独立育儿的焦虑状态和封闭型生活的抗拒心理,及时安抚产妇,避免产后抑郁症的出现;
6) 随时对产妇的身体状况观察、记录;
2、婴儿:
1) 照料宝宝的日常起居,包括喂奶、喂水、换尿布、洗澡;为宝宝每天按摩、抚摩,锻炼身体;洗涤并消毒宝宝的奶瓶、衣物、尿布等;
2) 健康方面的专业护理,包括脐带结扎部位的消毒,臀部护理,保持干爽,防止感染;随时对婴儿的身体状况(如食欲、食量、体温、大小便等)观察记录,万一宝宝身体有异常,提醒并协助治疗;
3) 常见病的观察和护理,月嫂需判断宝宝是否患有尿布疹、鹅口疮、新生儿黄疸等,并对某些新生儿疾病有预防措施;
4) 宝宝的情感和潜能开发,月嫂需安抚哭闹婴儿,呵护入眠,指导产妇为宝宝做婴儿操,锻炼宝宝的四肢协调能力,开发大脑并给予宝宝美妙的情感抚慰;
5) 给予婴儿正确的引导,培养婴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六条:三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书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甲方联系卡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实说明对丙方的具体要求,以及与丙方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情况(如家中是否有传染病人等)。
2、合同期内,甲方如对丙方的服务项目或服务类别要求改变,应与乙、丙方协商,并适当调整服务佣金。
3、在丙方正式上岗前,如甲方新生儿有特殊情况(如:双胞胎、早产儿、先天性疾病等)时,甲方有义务向乙、丙方说明,并协调适当调整服务佣金。
4、甲方有权要求丙方重新进行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体检不合格则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
5、甲方有权拒绝丙方在其住宅从事与月嫂工作无关的活动,具体要求事项由甲、乙、丙三方约定。
6、甲方有权以合法方式追究丙方因其责任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但不得采取搜身、扣押钱物、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以及殴打、威逼等非法方式进行处理。
7、甲方应尊重丙方的人格及劳动,不歧视不虐待丙方,并负有保护其在服务期间人身及财物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8、甲方应对初次上岗的丙方具体说明工作要求,甲方应安全妥善保管家中的现金和贵重物品,以免发生纠纷。
9、甲方应向丙方提供与其一般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伙食,为其提供适当和安全的居住场所,不得安排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10、甲方在未经乙方及丙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将丙方转为第三方服务;不得擅自将其带往外省市等非约定服务场所提供服务;不得唆使丙方做违法和违反乙方有关家政服务管理规定的事情。
11、甲方对丙方在服务期间和服务场所的安全负责,不得指使其从事危险工作;由于甲方人为或其设施、设备等原因造成丙方发生意外伤害,甲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并应立即通知乙方。如遇丙方突发急病或其他伤害时,甲方应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
12、乙方员工在服务期间应尊重甲方的生活习惯,服从甲方指导,工作认真负责。如因乙方员工工作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酌情赔偿;因甲方原因造成丙方损失的,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3、丙方外出应请假,不得在外留宿,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提前通知甲方。
第七条:服务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与终止
1、合同内容变更时,甲、乙、丙三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服务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丙两方。
2、合同期满,甲、丙双方愿继续合作的,应在合同期满之日起7日内,到乙方续签新一轮的服务合同;甲、丙双方或单方不愿继续合作,双方应共同到乙方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3、合同期未满,甲、乙、丙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天通知另两方。
4、丙方离开甲方家外出,未按时返回或发生意外,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并在驻地派出所备案;丙方在服务期间,要求返乡时,甲、乙、丙三方应解除服务合同,不办理手续的,责任自负。
5、甲、丙方在执行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到乙方进
行调解;调解无效则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商议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此处隐藏13922个字……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或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_
相关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预定进住月嫂中心的人
产妇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口即合同当事人甲方。
口与甲方的关系
婴儿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甲方的关系:
口随同产妇进住。
口单独托婴。
紧急联络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产妇或婴儿之关系: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有关月嫂中心所提供之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后,以资共同遵守。
本合同所称月嫂中心,是指凡提供第四条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务项目的提供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称为月嫂中心为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者,依有关法律、法规或诚信原则确定。
甲、乙双方的特别约定,其效力优于本格式合同条款。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清楚载明预定进住月嫂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间,该预定日期之前后三周内,均属有效期限。
合同实际生效日以进住月嫂中心当日为准。
第三条 乙方的建筑物须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关公共安全的相关规定,其设备应合乎产后护理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四条 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1.配备医师或护理人员对产妇或婴儿作健康状况的评估。
2.婴儿居住的场所、哺乳、洗涤工作、奶粉或其他相关物品的提供。
3.产妇居住的场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涤。
4.产妇照护婴儿的教导及健康恢复课程。
5.书报杂志的提供。
上述所定服务的内容及收费详如附件。
第五条 本合同的预约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
第六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探视产妇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下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探视婴儿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其余时间非经产妇及乙方的同意,单独托婴的情形,非经甲乙双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视。
第七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许推销人员进入向产妇推销物品。
第八条 乙方对产妇及婴儿的照顾及安全管理事项,应善尽其义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婴儿交给任何人带走。甲方非产妇时,应征得产妇的书面同意,如为单独托婴的情形,则由甲方带走。但依其情形显示由甲方带走有违背公序良俗之虞时,乙方应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产妇出院时,应将婴J乙一并办理出院,如有延长托婴的需要者,有关托婴的内容及费用应另行约定。
第九条 产妇或婴儿发生急、重病或其他紧急事故时,乙方应即送医治疗,同时依其设备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即通知紧急联络人。
第十条 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无法接受乙方的服务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除上述事由外,甲方可于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解除合同。但乙方仅可没收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不得请求其他损害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存续中,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必须出院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将预约定金抵充作为住院费用的一部分,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在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因天灾、战乱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如乙方不能证明有前项的事由,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加倍返还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者,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三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产妇或婴儿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接受乙方的服务的,乙方可终止合同,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上述情形,乙方向甲方请求终止合同后,未达预定进住月嫂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_______作为损害赔偿总额。但不得逾越全部费用的10%。
第十四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可请求合同终止后,未达预定进住月嫂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_______作为损害赔偿,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时,并可另行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因有安全或卫生上的危险,造成产妇或婴儿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依第十五条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时,对每一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元。
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如能证明乙方有故意或过失者,不受上述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七条 因本合同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依相关规定申诉、申请调解、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
第十八条 本合同成立后,可经双方同意增减费用或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分执保管,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条 其他协议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营业执照: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